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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河星座(李宝英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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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郑荣昌

雷洋事件发生后,党中央迅速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在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下,河北省涞水县义安镇发生的一起警民纠纷进入了记者的视野。

代家在争议中加盖的楼房与后院。平房属王家

宅基地纠纷引发的伤害案

2012年,义安镇刘皇甫村村委会将一块约0.6亩的土地租给村民王义明、代金生共同使用(有出租合同和租金凭条为证),租期约定到2032年止。于是,在这块共有的土地上,两家共同出资、出劳力建成门面房4间(每家分得2间)。

2016年3月10日,代家在未与王家协商的情况下,就在这块土地上为自家扩建了房屋。当王义明出面干涉时,代金生说,国土部门已经将这块地作为宅基地批给了他的儿子代春满并颁发了宅基地证,这块地已经是他家的了,王义明无权干涉。

王义明认为,即便真有宅基地证,代家也是非法取得,因为宅基地证的发放必须征得村委会同意,并由村委会废除承包合同。

王义明为此到义安镇土地所报案时,所长却说,代春满已经取得宅基地证。经王义明一再要求,所长从档案中找出代春满的宅基地证并复印了一份交给他。复印件很模糊,却可以看出文号都没有,格式也和其他宅基地证不同。但是,上面确实写着代春满的姓名。

由此,王义明断定这个宅基地证是伪造的,便继续阻拦代家在这块地上扩建房屋。接着就发生了打人事件。

据王义明的大女儿王雅茹回忆,2016年3月15日上午,代金生领着一个儿子又在那里施工,王义明上前阻拦——只是用手挡着,没有同对方发生肢体接触。代金生恼羞成怒,伸手就打。王义明感觉身体不适,住进涞水县医院。几乎同时,代金生也住进这家医院。

这天下午,王雅芸的妹妹和代金生的儿子代春伟都去医院探视自己的父亲。在医院急诊室相遇后,代春伟开口就骂。王雅茹的妹妹让他不要骂人,又被打了一记耳光。这次打人,有医院监控设备拍摄的录像资料为证。

次日上午,因拦阻代家施工,王雅茹和丈夫李英河又遭代春伟及其弟弟代春满等人殴打。根据涞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雅茹为轻微伤,李英河为轻伤。这次打人,有两个录像资料为证,一个是王雅茹的儿子用朋友甑某的手机录的,另一个是甑某的汽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自动拍摄的。

李英河的伤情鉴定结论

王家人认为,代家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然而,代春伟说这天他也被王家人打伤,并出具了一份显示轻微伤的鉴定报告,该报告同样出自涞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王雅茹说,两个录像资料均显示,这天王家人没有打过代家任何人,只是在挨打的过程中推过对方,属于正当防卫,这份伤情鉴定报告涉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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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家人多次就代春满涉嫌伤害罪向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肯立案,一度将代春伟拘留(后又释放)。王家人不服,继续申诉,他们把矛头对准代春满。王家人告诉记者,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打他们时,代春满出手最狠,可以认定,王雅茹夫妇都是被他打伤的。

与此同时,王家人不断地去涞水县国土局,要求查看批给代家宅基地证的档案(出示了土地所给的复印件)。5月11日,该局给王家出具了一份证明,上面写道“经查阅档案资料,未查寻到代春满的宅基地证登记情况”。据此,王家确信宅基地证系伪造,又以代春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义安镇派出所报案。

县国土局的回复(证明)

王雅茹认为,代春满倚仗自家兄弟多、有一个哥哥是涞水县公安局中层干部,用暴力手段和欺诈手段霸占他人土地,强行盖房,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安部门理应立案。

派出所:不提供原始件不能立案

5月15日,《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给涞水县公安局发出采访函之后,记者拨通了涞水县公安局主管这一片区的李副局长的电话。稍后,记者以李副局长提供的电话号码对义安镇派出所所长张学峰进行了电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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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所长说,代金生有个儿子确实是涞水县公安局某部门负责人。但这个事实同这起纠纷没有关系,更不会影响公安部门依法办案。

至于为何至今没有对代春满立案,张所长说,3月16日发生的打架事件,王家报案时提供的两份录像资料是复制件,不是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至于宅基地纠纷,王家应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电话采访结束后,记者又向王雅茹了解为何不提供两个录像资料的原始件。王雅茹说,手机中的原始录像资料已被甑某删除,无法提供。行车记录仪中的原始录像资料在她手中,但她担心会在派出所灭失,暂时不想提供。

法学专家:没有原始件可以立案

没有原始件可否立案?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教授王恩海先生。他的答复如下——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独特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还规定了“受案”程序: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17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本案中,王家认为代春满涉嫌两个犯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就前罪而言,王家已经提供了录像资料以证明代家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提供了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验伤报告以证明王家人已经构成轻伤。就后罪而言,王家提供了代家出具的土地证以及涞水县国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认定代家人涉嫌上述两罪,达到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公安机关所言的录像资料不是原件而是复制件的说法,一来对录像资料而言,“复制件”与原件并无二致,二来即使认为该录像资料涉嫌伪造,也需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才能做出。

另外,即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应当向王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王家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现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并不充分,又不向王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规定。

救济措施。王家现在有两个救济途径: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王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行说明。第二,就故意伤害罪而言,王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代家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补记

2016年5月26日,在记者的劝说下,王雅茹打消顾虑,将行车记录仪中的原始录像资料交给了义安镇派出所。在这样的情况下,派出所会不会立案,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法制与生活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6/yingyan_0530/8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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