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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21条 民事诉讼法121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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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院不予准人民院准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阻止证人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权益的,人民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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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民事 第120条规定“起应当向人民院递交起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状是一种律文书,格式内容都是有定要求的,按民事第121条规定,起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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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第一百四十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院申请讼请求时使用2申请人是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下一行应注明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一概。

根据民事第121条规定,起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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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法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