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73 刑事诉讼法173条第二款有案底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cha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正常进行,因为尽管两个诉讼有关联,但互不影响,即反诉继续进行,必要时联系当地专业律师帮助。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73第一款对于法定不起诉增加了“没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故修改后的规则第40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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