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沪人大代表建议,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要依法处罚
上海是全球最早将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写入地方性法规的城市。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
市人大代表朱勤皓认为,这款条文将疫情防控时期出入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作为市民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罚则,在实践中尚未出现因未履行该项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他建议修改这一条文,进一步明确未戴口罩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宣传推广。
朱勤皓的建议得到了张杰、盛雷鸣、屠涵英、谢榕榕等代表的附议,他们建议,进一步明确未戴口罩的法律责任。
首先,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决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 朱勤皓认为,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于顾客未佩戴口罩的劝诫义务和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将佩戴口罩情况纳入单位规章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并设投诉电话,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失责行为,应明确相应的罚则。
代表们建议,明确实施处罚的执法主体。《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在公共场所,对于个人未履行佩戴口罩义务,或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涉及扰乱公共防疫秩序,对公共利益构成危害,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屡次违反该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
“明确法律责任后,要加强佩戴口罩的分类指引。”代表们还建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专业指引,明确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佩戴口罩的种类、时长、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以及法律责任。对于公共场所的不同场景或情形予以分类指引,方便群众参照执行。
在代表们看来,新冠病毒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是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而佩戴口罩是一种操作简便、效果较好、成本低的防护手段。从实践看,公共场所发生疫情传播或人员感染,与未佩戴口罩或不正确佩戴口罩有密切关系。为更加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于未在公共场所履行佩戴口罩法定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加强规制,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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